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蝙蝠侠的“正宫”,DC为他讨回应得的“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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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22 09: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罗宾成为地球上最富盛名的超级英雄好帮手的时候,比罗宾还早一年出现在漫画里的蝙蝠车想必有点不是滋味。论辈份,罗宾至少也该叫蝙蝠车一声学长(学姐?),怎么四个轮子的角色就比不上两只脚走路的角色?




接着,2015年一个关于“蝙蝠车到底算不算是一个角色”的奇特诉讼一路横冲直撞打进美国最高法院,为蝙蝠侠的“正宫”——蝙蝠车——长年的委屈讨回了应得的“名份”
世界上身价最高的道具车之一




有别于飞天遁地、无所不能的氪星人克拉克·肯特,长久以来布鲁斯·韦恩最能引起读者和观众认同的地方就是他跟我们一样充满性格缺陷、生命创伤和能力不足等特质。需要代步工具才能远征住得离韦恩大宅比较远的罪犯,也是蝙蝠侠的“人性化”特质之一。




1939年5月,和蝙蝠侠一起亮相于《侦探漫画》里的蝙蝠车还是一台未脱青涩(其实是红色)的普通小汽车。随着漫画的剧情不断演进,蝙蝠车也逐渐被加上带有蝙蝠风格的各种装饰(比如车头和车尾的尾翼),车身烤漆改走神秘高贵的蓝黑色调。1941年这台善变的小汽车才被冠上正式的名号:蝙蝠车。
1966年是蝙蝠车“转大人”的历史性一刻




被电视台延揽来打造蝙蝠车的是由众多好莱坞富豪指名服务的改装车大师乔治·巴瑞斯。他以1美元的友情价从福特汽车手上取得了一部先前发表过的概念车款林肯富图拉 (原型其实是经典车款林肯马克II),用了两三周的时间和1.5万(另有一说是3万)美元的预算改装成这部经典蝙蝠车。玩具般的夸张造型和鲜明动感的红色线条赋予这部车卡通般的风格。
这部蝙蝠车和稍后在剧集中登场而且同样由他设计的青蜂车(青蜂侠的好帮手李小龙驾驶)并列成为电视史上的经典车款。




改装车大师还做了一个超级有远见的决定:他并未把造好的蝙蝠车直接移交给剧组,而是保留所有权仅“出借”给剧组拍摄。这部他用1美元价格买来的概念车,2013年从他手上卖出的价格高达462万美元。
穷人的DIY蝙蝠车改装套件
如果你的账户里头没有462万美元,那么还有门槛低很多的替代方案让你可以拥有一部正宗蝙蝠车。
洛杉矶近郊的特曼库拉市,有家名为“哥谭车库”的改装车商提供一辆9万美元的复刻改装版本蝙蝠车。此外还有价格更平易近人的改装套件组合,让哥谭市市民可以买回去改装自己原本就有的车。
除了1966年电视版的蝙蝠车外,哥谭车库的老板马克·塔尔还复刻了另外一款经典蝙蝠车:1989年提姆·波顿版电影《蝙蝠侠》中的哥特风蝙蝠车。




江湖盛传福特汽车在电影筹拍期间积极争取蝙蝠侠再次青睐该公司车款,但设计师安东·弗斯特最后选择用雪佛兰Impala的底盘为基础进行改装,加上浓厚艺术装饰风格的外衣以及猎鹰式战斗机的酷炫滑门,开启了强烈视觉风格的蝙蝠侠电影宇宙。
1989年蝙蝠车的复刻版定价同样是9万美元。虽然未能配备电影中部分特殊攻击武器和防御道具,但这两款改装车都是可以合法上路的汽车。




唯一的法律问题是:DC没有授权!
从米老鼠到极速60秒
2011年DC对这家未经授权而擅自改装蝙蝠车贩售营利的哥谭车库提起了侵权诉讼。这个听起来还满直觉的侵权案出人意料地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去,原因是DC用来保护蝙蝠车的争议主张其实没那么直觉。




他们的主张:蝙蝠车是一个角色,所以应该受到著作权法对于角色的保护。
包含文学、漫画、电影、电视的“故事情节”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不可被抄袭是最直觉可以想象的法律保护范围。美国法院还花了几十年才从保护“故事情节”进展到开始保护“角色”。DC的超人漫画在1940年代美漫黄金时期大获成功之后,就先后在法院告了一票跟风的漫画,但其中DC胜诉的案例多半还是因为“情节”抄袭而非“角色”抄袭。




设在旧金山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相当于台湾的高等法院)因为掌管好莱坞地区的所有上诉二审案件管辖权,因而向来在“角色保护”上的法律观点走得比较前面一点,日渐透过判例累积出角色受到保护的三个前提要件:
1.角色除了概念上的特征之外还要外貌上的特征
2.角色必须受到具体描绘足以辨识
3.角色必须构成故事
无法满足以上要件的角色,会被认定是单纯扮演棋局中的棋子或是所谓典型的“定型角色”,不能在法院主张别人不可以运用。




1978年第九巡回法院率先在判决中认定迪斯尼家那只老鼠受到角色保护。然后更激进的判决出现在2008年,第九巡回法院破天荒地认定《极速60秒》中那台受诅咒的福特Mustang汽车是电影中的“角色”,因此受到角色保护。会说话的汤玛士小火车被当成角色是理所当然,但一台只是被取名为埃莉诺(Eleanor)但仍然不会说话、没有七情六欲的跑车可以成为法律上的“角色”确实是划时代的一步。
就像小木偶如愿成为真正的小男孩,蝙蝠车正仰赖这个2008年的先例希望让法院宣布它变成一个真正的“角色”。
被告哥谭车库的律师也不是坐着挨打的两光角色,他们提出了言之成理的抗辩:
我们卖的是汽车,你卖的是漫画。产品不一样何来侵权?美国著作权法已经明文排除“实用物品”,认为即便用文字或影像在作品中描绘实用物品,也不能主张该物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否则的话福特汽车只要出一本画有汽车的漫画,这世界上就再也没有其他人可以合法生产汽车;波音公司只要出一本画有喷射引擎的漫画,这世界上就再也没有可以合法生产喷射客机。
此外被告认为蝙蝠车已经改款上百次,根本不存在一种可以识别的蝙蝠车外在共同特征。而我们就算外观上有“抄袭”,抄的对象也不是漫画中的画面,而是电视剧组、电影剧组而非DC拥有的汽车设计(剧组申请过专利但已失效),所以DC无从主张权利。
有趣的是,这场蝙蝠车大乱斗进行到二审,第九巡回法院甚至还请出了邦德和哥吉拉来助阵:




二审法官以哥吉拉和邦德为例,认为就算改款无数次的哥吉拉或是改换衣装、甚至直接换演员的邦德,都无损于观众认知到他们是同一个角色。法官还引用丹尼尔·克雷格大名鼎鼎的《皇家赌场》场景,在判决中说就算邦德脱掉泳裤换上燕尾服,他的身份还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号的正宗邦德本人。




“蝙蝠车具有蝙蝠般的外型,作为一台打击犯罪的汽车,它还拥有流线外型和马力十足的特质,可以让蝙蝠侠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快速移动,同样重要的特质是蝙蝠车总是配备先进的火力和科技装置。”法院因此判定即便是把DC漫画上的平面描绘转变成实用的汽车,或是抄袭DC授权的剧组设计的蝙蝠车都是构成了对DC的著作权侵害。
二审法院最后以白纸黑字的判决宣布蝙蝠车是一个角色,并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实现了蝙蝠车日夜期盼的“正名”愿望。




这下换罗宾的“蝙蝠侠好伴侣”地位动摇了。“我终于变成真的男孩了!”蝙蝠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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