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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男子为售房开具卖房证明 竟被收取万元"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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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4-27 1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开一张卖房证明竟被收取万元“业务费”

公司回应称按规定收费,合情合理 律师认为该费用不合规定

“卖房时到原公司开具证明费,竟然被收取1万元业务费,不给钱则不给开。”近日,网友“wrj1952”在红豆社区柳州论坛发帖反映称,去年他欲出售名下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力生尚城小区的一套集资房,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时,被要求到原所在公司开具相关证明,不过公司却收了他1万元的“业务费”,这让他觉得十分不合理。

1开具房产证明被收取万元“业务费”

4月24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发帖网友韦先生。韦介绍,他是鹿寨县力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力生公司)的退休职工,2002年他购买了位于力生尚城小区内的单位全额集资房,并获得了土地证和房产证。

2016年3月韦欲将此处房产出售,到鹿寨县房管所办理业务时,被要求提供单位同意该房产上市销售的证明。于是韦找到力生公司改制后的公司法人代表丁先生开具了相关证明。不过,在此次交易中,由于买方原因,房产并未成交。

2016年5月,又有另外一名买家欲购买韦的房产。在办理手续时,被房管部门要求重新开具相关证明。不过这次韦再去找丁开证明时,竟被要求交一万元的“业务费”,不交钱则不给开。

韦说,开个证明竟然要收一万元,并不是一笔小数目。但是由于韦已经和买家签订售房合同,如果不能顺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韦要支付给买家2万元违约金。万般无奈下,韦最后只能向丁支付了万元的“业务费”。

韦称,当年力生公司与集资建房职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根本没有涉及到收费问题,只是规定满五年才能出售房产,出售时必须在公司内部书面公示,公司内部员工优先购买,若公司内部无人购买,方可对外出售。

韦称,在他之前,原公司还有4名员工也出售了房产,但是都并未被收取1分钱的费用。这笔强加给他的一万元“业务费”,他认为十分不合理。

2公司:按照公司规定收取“业务费”

就韦先生反映的情况,4月25日,记者来到力生尚城小区售楼部找到了丁先生。丁介绍说,这笔“业务费”是根据公司的规定收取的,并未违规。

丁介绍说,力生公司原来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部门划拨土地给公司建集资房,作为给职工的福利,公司为此付出了很多资金和成本。“当时建房时,职工是以很低的价格购买到的集资房,如今高价出售,获得了很多利益。根据当时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的规定,适当收取相应的费用合情合理。”

为何之前的职工卖房开证明不收费,以及韦第一次开证明也不收费?丁解释称,之前他并不了解其中的规定,自从韦来办证后,丁向原来的老领导询问相关事宜,经领导提醒,他才醒悟到应该根据协议和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而至于开具证明费用为何这么高,丁解释说,因为没有办法核算成本,所以也不知道到底该如何收取这笔费用,经与老领导商量后将这笔费用定在一万元,而且今后原职工售卖集资房都要缴纳这笔“业务费”。

3律师:开证明收取“业务费”不合规

就韦先生的问题,4月25日,记者分别联系鹿寨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鹿寨县物价局。据这两个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韦先生的问题牵扯到公司与员工的经济纠纷,按照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政府部门管辖范围,建议韦走法律途径解决。


公司向韦收取的一万元“业务费”到底合不合规?记者联系了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李认为,若在没有具体协议的情况下,韦先生的房产“两证”齐全,证明韦取得了房屋所有产权,职工售卖房产让公司开具证明只是办理手续问题,公司无权收费。

李说,虽然集资房是公司给职工的福利,但是公司以职工出售房产获得利益为由,收取一万元的“业务费”,理由不能成立,也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侵犯了职工的所有权。

就韦情况,李建议韦要求公司退还一万元的“业务费”,若不退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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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27 20:50 | 只看该作者
习惯了就好,国内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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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4-27 21:4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舍小财谋大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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