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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姨妈假”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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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0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姨妈来了,女职工可休假1-2天
月经假、哺乳期不上夜班、流产可休42天……山东将立法保护女职工权益!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10月25日消息,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告,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意见稿中明确: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等。
《南方传媒书院》认为,女性因其不同于男性的生理结构和社会角色定位,在职场中理应受到特殊保护,尤其是对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职场女性。具体到女性“三期”的每一个阶段,根据其对应的特征,都有着细致的保护规定,但难免也有不周全之处,比方说孕期因妊娠反应强烈可否向单位请假?现有规定似乎不甚明确。
针对女职工例假,实际上海南、重庆、浙江、江苏、江西、山西、陕西、湖北、安徽等地多年前已发文规定给予女性员工“生理假”。
实际上,类似的规定已经出台多年,但至今许多人对“生理假”依旧陌生。《南方传媒书院》通过检索官方文件了解到,“生理假”至少有25年的历史,早在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提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早就有了,尴尬的是25年来却难以执行
对于“生理假”,很多女职工不知道,很多企业没批准过,很多人觉得不理解。一项旨在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多年来却难以执行。
然而,现实中“生理假”遭遇“一头热”——少有女职工申请。有企业表示在上世纪90年代执行过“生理假”的规定,当时几乎人人都请假,慢慢成了每个女职工每月都能休假了。
但后来工资改革与工作量挂钩,女职工们又不请假了。近十几年来几乎没人提起“生理假”,也没人请假了。
一位在妇产科工作20多年的某公立三甲医院妇产科医生说,来开痛经诊断证明的人并不多,一年只有两三个人。
实际上,痛经对部分女职工身体的损害、对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特别是在高处、低温、冷水、持久站立等岗位上工作的女性,对她们的影响更大,从人文关怀角度来看,明确提出生理假是很有必要的。
许多女性反映,遇到痛经引发身体不适的情况,女性倾向于硬撑。如果状态实在不好,多数人会以“病假”的形式向领导请假,极少有人休过专门为女职工设置的“生理假”。
“生理假”是否应该出台,存在争议
有人说,女职工,大龄,未婚,未育,重度痛经。这还找得到工作吗?
平心而论,“生理假”的设立,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可能不仅达不到初衷,反而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难度。
上海市相关部门此前曾表示,考虑到增设这一假期缺乏上位法依据,以及会造成用人单位降低雇佣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暂不考虑出台“生理假”。
必须看到,目前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女性本来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给女性增加假期,表面上看起来是让女性得到了实惠,但站在雇主的立场,可能巴不得所有员工都全勤才好!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很可能抛开工作能力,而选择“假期少”的男性员工。
这一点,不能不考虑。有网友就直言不讳,这表面上是给女人权利,其实是慢慢逼女人回家庭!女工不上班,老板的损失呢?越是这样,用人单位越是不想用女性员工!减少女性就业率,你们这些人就使劲作!
实施上,中国法律条文规定单位要平等录用求职者,女子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女性的工种以外,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是绝对不允许的。
但是,该条文没有指出,一旦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应该负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另外,在实践中,女性也难以找到对应的部门,来执行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当就业歧视的问题出现时,就会发现受害女性不知去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说,现实是投诉无门!
还有网友认为,这是脱裤子放屁,既然是妇女福利,就大大方方的全国立法每个月给在职妇女放两天法定生理假期(女员工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申请假期即可)不就行了?还要什么医院证明,跟挤药膏一样,直言,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对劳动法的贯彻非常差。
事实上,“生理假”的操作性不强的确是普遍现象。尽管多地出台的文件要求,休“生理假”必须“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给予1天到2天休假”,还有一些地方甚至要求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然而,本来疼痛程度就很难量化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员工说不能工作了,老板却说员工装病,谁说了算?
试问,哪个医院这么厉害,能辨别真痛经和假痛经?医院只是例行帮你确定一下你是来月经了而且疼。这个规定是防止有些低素质的人没事装病请假。如果这个制度运行的好,很多单位自己就会把假条那个部分灵活取消。
另外,很多女性表示,休一两天假,还要花费大半天时间去医院开证明,从时间、精力上都很不划算,休假还不如不休。
所以,争议主要聚焦在难执行上。即便确诊,很多地方的规定中使用的措辞是“可以给予”而非“应当给予”,这使得是否给予休假并非是强制性的,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弹性。
最最重要的是——这项规定没有强制性,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没有明确界定。
女性公务员变相给自己攒福利?
有人说,只给女性放假,不给男性放假只会导致歧视,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令人担心的是一些人为了休息,或是看到别人休息自己心里不平衡,所以谎称自己来月经时痛经,找一个认识的医生开个假的报告,这种事情出发点很好,但是落实起来难度太大了,还是要完善法律的。
支持是支持啊,但是别又变成这样:规定请假必须给→非常多请假→企业没办法所以尽量不雇佣→女权主义口中“歧视”又加重,从爱护出发,由仇恨收尾,这样的事现在很多了。由女权主义者的嘴里一煽动,这简直是万恶的旧社会!
有网友认为,如果月经假实施,很多体制里的闲人,又有一个正大光明摸鱼的理由了。毛病,这是女性公务员给自己攒福利吧?请认清下现实的社会。另外想说,国企公务员还行,私企只有呵呵了,因为这一政策对老板没用,要休息可以,工作不保!
还有人认为,就业的人民大众中,又人为的制造了一种次要矛盾,就是不知道是为了转移失业率矛盾,还是为了引发性别矛盾制造民众情绪骚动?这个规定名义上是为女职工争取权利,实质上是在制造矛盾。
如果企业管理层因此想方设法不执行,女职工又不愿意权利被侵犯,双方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受损的又是政府公信力。
如何将生理假落到实处呢?
《南方传媒书院》认为,解决女性“生理期”保护落地生根的问题,需要工会组织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劳动监察部门需要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考虑,企业应给予女员工“生理假”,但不必带薪休假,可以纳入病假范畴处理,适用病假的有关规定。
病假期间无需支付全额劳动报酬,这样既利于员工身心健康,又不会因此加重企业负担,劳资关系也得以健康发展。
男人也有生理期,要不要也照顾?
其实,你可能不知道,男人也有生理期。
别以为只有女人会被生理期困扰,男人每隔一定的时间,也会有那么几天,情绪有波动,身体不舒服,看啥不顺眼,吃啥没滋味……医学专家称之为男性的“低潮”现象,也被戏称为男人遇到了“大姨夫”。
所谓的“大姨夫”实际上是一种生物节律变化,只不过有的人节律明显,有的人不明显。
所谓男性生理期,实际上界限是比较模糊的。在时间上并不一定像女性那样月月都有。而且并非人人都表现明显。
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是体质弱的男性会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周期性生理波动现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生理期变化明显的男性,应该对自己的生活多些关注,最好能进行必要的调理。
男性生理期原因——激素变化引发男性生理期症状。男性的生理期和女性一样,也是由于身体内的激素变动开始,都是由于体内激素和神经递质的影响而出现的周期变化。
由于并没有明显标志。很多时候我们常常把它归咎于天气、饮食的影响或工作的压力,所以往往难以察觉。
其实,无论男女,身体内的激素分泌都是在不断变动。只不过女性有例假这类规律、明显的标志存在,而男性则显得模糊、不规律。
从现代医学上而言,所有的高级哺乳动物,在生理方面都会发生周期性变化。只是,男性的生理期更多表现在心理情绪上,压根用不上请假!
如果男人也矫情地和女性争夺休假权利,那不被骂娘炮才怪!哈哈!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女性的社会地位长期处于次要状态,易于受到忽视甚至侵害,因此提高女性地位,对职场女性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更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
基于女性这些生理的、历史的原因,大多数国家都对女性权益特别是劳动权益给予了倾斜性的保护。
最后,权利的享有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职场女性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前提是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因为有了“护身符”而无视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制度,消极怠工,故意开小差。
职场女性享受特殊保护,以履行法定的相应义务为前提,特殊保护也是有范围和条件的,并不能“为所欲为”。
插件设计:zas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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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1-8 18:12 | 只看该作者
姨夫假也可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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