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子被关827天获无罪不服3.5万精神赔偿,湖南高院复查 [打印本页]

作者: 俄狄浦斯    时间: 2019-4-25 08:14
标题: 男子被关827天获无罪不服3.5万精神赔偿,湖南高院复查
曾做三次有罪供述,庭审时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火灾事故发生在2014年4月23日凌晨。
根据原一审判决,当日凌晨3点左右,湖南省宁乡县青山桥集镇青上路173号“如意旅社”着火,旅社中的空调、铝合金玻璃门、卷闸门等财物被烧坏,停放在旅社门前的一辆轿车也被烧坏,造成的损失共计3.3万余元。旅社老板娘陈某莲被烧成轻微伤。
经宁乡县公安消防大队分析,起火部位位于“如意旅社”大门口,是一起投放了汽油、柴油参与燃烧的放火火灾现场。
案发后,陈某莲称,此前廖建军和自己女儿严某谈恋爱,她不同意双方交往,两家曾发生过争吵及冲突,廖建军扬言要害陈某莲家。由此,廖建军作为重大嫌疑人进入警方视线。
民警赶至宁乡流沙河镇廖建军家时,发现廖建军手上仍有遗留有汽油味,停放在其家的摩托车发动机留有余热。侦查人员在廖建军身上搜查到一个打火机,在其家中发现一根长约1.5米、直径约0.6米的酱黄色塑料管子、5个饮料空瓶及两个黄色尼龙袋。
案发次日即4月24日,廖建军被刑事拘留。原一审判决显示,在侦查阶段,廖建军做了三次有罪供述。
廖建军供述称,他经人介绍与严某认识并恋爱,后因严某母亲陈玉莲反对,廖建军因礼金退还问题与陈某莲发生言语冲突,被陈打了两个耳光而怀恨在心,决定报复。案发前一日下午,他在家里用塑料管把汽油从摩托车油箱里导入到5个塑料瓶里,还准备了一根黑色布绳。4月23日凌晨2点多,他骑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达如意旅馆后把1个绿色瓶子放在中间,其余4个围成一圈,用随身准备的打火机点燃淋了汽油的绳子,之后回到家里。
原一审判决显示,在此后宁乡县法院的庭审中,廖建军对上述供述翻供。
廖建军称案发当晚他根本没有去过案发现场,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也没有承认放火,但侦查机关一直没有将该份笔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廖建军还称,2014年4月23日晚6、7点钟左右,在宁乡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域接受讯问时,曾遭受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申请法庭排除其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
对此,宁乡县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并当庭全程播放审讯录像,认为讯问过程完整,且审讯时间和方式合法,认定三次有罪供述系合法取得。
最终,法院认定廖建军具有作案动机,且起火原因及起火点位置等证据能与廖建军实施放火犯罪的细节供述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015年9月30日,廖建军一审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陈玉莲等人财产损失费等2万余元。
除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重审改判无罪
原一审判决后,廖建军不服,手写上诉状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1日,长沙中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宁乡县法院重审。
宁乡法院重审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证人证言也与案件的关联度不高、或缺乏证明力,“除了廖建军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
法院认为,该案物证未随案移送,廖建军家中搜出的包过汽油瓶的袋子是否有汽油成分、黄色塑料管子内的残夜是否是汽油,检方相关证据未体现;廖建军身上搜出的打火机是否为作案工具,无其他证据印证。此外,法院认为廖建军做出的三次有罪供述存疑。
重审判决书显示,虽然有相当证据证明廖建军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尚不能得出廖建军就是真正罪犯的唯一结论,“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秉承‘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
2016年7月27日,宁乡法院重审改判廖建军无罪。次日,廖建军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宁乡县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廖建军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2018年4月2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只有廖建军的供述直接证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供述的内容缺乏其他证据的有力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维持无罪判决。
不服3.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湖南高院立卷复查
获得无罪后,廖建军向宁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廖建军称,其被关押827天,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2017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84.74元×827天),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并表示,在被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使他的左拇指留下了两道伤疤,并且失去了部分伸展功能。除此之外,他的奶奶、父亲在他羁押期间相继离世;其母为其申诉,曾经营的豆腐渣店也因此停业。无罪至今,他以打爆米花为生,每月收入两千元左右,“我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并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2018年6月25日,宁乡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廖建军被刑事拘留至被取保候审,共被限制人身自由两年多,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且后果较严重,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322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35479.98元,共计27万余元。
廖建军无法接受3.5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向长沙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2018年12月18日,长沙中院维持了宁乡法院的赔偿决定。长沙中院认为,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廖建军的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罪名、刑罚轻重、纠错环节等,宁乡法院的赔偿决定并无不当。
2019年3月,廖建军就两份国家赔偿决定书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廖建军称,两级法院所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低,不能弥补错案对其工作、生活、家庭及名誉造成的损失。
4月中旬,廖建军收到了湖南省高院寄送的立卷复查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经审查,廖建军的申诉符合立卷复查条件,湖南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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