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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女子9次承认杀人 法官顶住压力判无罪被记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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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9-3-9 2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记功决定,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张海波分别记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决定》指出,合议庭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和被害人亲属谩骂威胁,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日常经验逻辑等方法,严谨周密地审查判断全案事实、证据,杜绝了冤假错案发生,维护了司法权威。

  9次承认杀人,4次又说没杀,这个女犯罪嫌疑人为何反复翻供?
  2011年4月6日早上6点半左右,陶某与情人冉某波在湄潭县一住所夜宿时,冉某波被杀害,后公安机关在湄潭县车站将陶某抓获。所有证据都显示,陶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公安机关对陶某先后进行的13次讯问中,她在其中9次作了有罪“情杀”供述,在其余4次又作出小偷入室盗窃杀人的无罪辩解。
  张海波收到该案后,立即组织召开合议庭庭前会议,就该案作案动机、相关证据等展开讨论,为了更加明确案情,合议庭尽快查看了现场。
图为案发地点湄潭县某小区居民楼。王刚 摄

  在查看现场时合议庭发现了诸多疑点,如:
  房屋四周都是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身强力壮的冉某波无法产生抗衡;
  案发现场和案发后的相关证据都证明,陶某没有时间和条件冲洗更衣,而陶某除皮靴上沾有冉某波血迹外,身上、内外层衣物上均无冉某波血迹,与其有罪供述近距离刺杀冉某波不相吻合。
  与此同时,陶某的辩护人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虽然当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合议庭依然决定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压力巨大的无罪判决
  2012年3月23日,陶某故意杀人案在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就陶某有罪供述能否成为证据、死者伤口形成、凶器上的血迹、指纹,有无第三人等争议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经过4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将延期宣判。
  由于案情重大,遵义中院先后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讨论:
  案发之前陶某应冉某波电话之邀,专程从龙里赶往思南,并与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当晚一起与朋友吃饭期间并未吵架,半夜睡醒之后陶某因情生恨,临时动杀心,杀人动机牵强;
  若是陶某因其他原因预谋杀害冉某波,应该不会在案发前张扬地与冉某波等五人一起吃饭;
  案发当晚,冉某波与陶某所住的房屋门锁被毁,为第三人入室提供条件;
  根据现场勘验、尸检报告以及现场血迹分布动态,现场发生过搏斗,但陶某与冉某波力量悬殊较大,应该不会形成如此的案发现场,且若陶某与冉某波有过近距离搏斗,无法解释为何陶某身上无冉某波血迹;
  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后陶某衣衫不整地从小区慌乱离开,还分别告诉了其姐和冉某波的朋友——张某,冉某波被入室盗窃的小偷杀害,种种表现不像刚刚杀人并消灭作案痕迹后的状态;
  陶某在逃离现场时没有带走凶器而是带走了自己的手提包和被害人的皮外套,这点不合常理,而陶某在无罪辩解中称包与皮外套被小偷拿走,与公安机关一直未找到包以及被害人皮外套相互印证;
  4月6日12时,湄潭县公安局勘验现场结束后,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尸体运至殡仪馆,案发现场实际已被破坏,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陶某有罪供述中称凶器是在沙发上拿的,但是据被害人家属回忆,从未见过那把羊角刀,而且普通家庭一般很少会出现羊角刀,经过检测,羊角刀上也没有陶某的指纹,直接证据不能指向陶某;
  合议庭认为该案疑点重重,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陶某作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综上,遵义中院审委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2013年3月25日,遵义中院依法宣告陶某无罪。
  张海波现在依然记得,在作出无罪判决时法庭上被害人亲属不绝于耳的咒骂声。
  一年后的一次偶然,真凶浮出水面
  案件转机出现在2014年。
  时年2月,在湄潭县看守所里,在押人员娄某向管教民警反映,与其同一监室的黎某在与其聊天时透露,黎某曾在湄江镇求是苑小区杀死一个人。
  彼时,黎某因不服遵义中院对其所犯的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所作出的判决,上诉后正在等待二审判决,与娄某羁押在同一监室。
  了解这一情况后,公安机关立即讯问了黎某。经讯问,黎某供认,2011年4月6日凌晨2时许,他在湄江镇携带一把羊角刀行至求是苑小区,发现一对男女进入了一个没有门锁的房屋,于是走到楼顶休息,决定等他们入睡后实施盗窃。在盗抢过程中,将男子杀害,然后逃离现场。
  随后,公安机关在黎某遗弃的电动摩托车后备箱内发现了冉某波当年的“失踪”的皮外套。同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在作案凶器羊角刀刃部检测出死者冉某波和嫌疑人黎某的基因。
  2015年12月21日,遵义中院对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7月,黎某被执行死刑。
  贵州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表示,遵义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作出公正裁决,最终使无辜者免于刑事追究,让正义得以彰显,值得全省法院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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