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伊对制度现象的特别关注与法国当时的政治环境以及萨伊自身的从商经历有关。然而对于英伦经济学家来说,他们也不是不关心制度问题,只是因为古典经济学体系内已经暗含了一个关键性前提假设,即经济运行规律是发生在特定社会制度情景下的。唯有如此,经济规律才能与自然规律相区分(在古典经济学出现之前的法国重农学派正是将二者混同了)。所以斯密在《国富论》中详尽探讨的经济发展机制仅仅是他的“自然自由制度”(the 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中的一部分内容而已。后来的德国学者由于搞不清楚这点,才提出了“利他”和“自利”相冲突,即所谓“斯密悖论”这么个奇怪的命题(当然,这其中还牵涉欧陆和英伦思想对经济学科性质的不同理解)。
严格来说凡勃伦的制度定义并不费解,只是没写明出处。他有关制度的解释和十九世纪法国古典社会学的理解如出一辙,“一切由集体所确定的信仰和行为方式称为‘制度’”,该论断写于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Les Rè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 1895)。简言之,凡勃伦传统的制度理论,突出强调了社会制度中蕴含的文化因素,即制度是文化。